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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乡阿苏卫村东的实际经营地址从事生产畜禽饲料等。我局对你单位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型号为DZL4,锅炉编号为1,投运日期为2007年6月的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测,经检测该锅炉的2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20mg/m3和214mg/m3,均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附表A表A.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在用锅炉2017年3月31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2007年9月1日前建设的工业锅炉2氧化硫为50mg/m3和氮氧化物为200mg/m3的排放限值。
裁量参考
地域:
北京
天津市
河北省
违法行为:
生成处罚
处罚地域:
北京
北京
天津市
河北省
违法行为:
生成处罚
大数据分析处罚结果
罚款:
--
参考案例大数据处罚分析
类案处罚种类分布
处罚地域:
北京市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全部
✔
确定
处罚时间:
-
确定
排序:
相关性
↓
裁判时间
↓
类案推送(共
--
篇)
法规分析处罚结果
罚款:
--
法律依据处罚分析
处罚影响因素(从轻):
处罚影响因素(从重):
处罚依据
相关法条
效力等级:
全部
全部
法律
行政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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